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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实施办法
瑞丽市地方税务系统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瑞丽市地方税务局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具体内容
瑞丽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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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地方税务系统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瑞丽市地方税务系统推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地税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德宏州地方税务系统推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德地税发〔2008〕18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工作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市地税系统应当遵循“当天的事情当天办、紧急的事情立即办、复杂的事情协调办、份外的事情协助办、所有的事情依法办”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办事,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
第四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  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
第六条  各项地税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建立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  其他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地税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该严格履行八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漏;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十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通过电话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及各级地税机关办理、投诉或咨询涉税事项时,所直接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的制度。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直接服务于社会的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纳税人了解地税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并耐心解答办事人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股(室)、分局、稽查局、姐告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经办人员办理,或者记录办事人需要办理的事项及其联系电话,并尽快转交经办人员办理。
(三)不属于本股(室)、分局、稽查局、姐告局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引导其到经办股(室)、分局、稽查局、姐告局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四)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接待人应向办事人予以说明,并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对涉及多个股(室)、分局、稽查局、姐告局的事项,应及时报局办公室协调或呈请领导批办。
(六)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将有关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拖延刁难,充分体现地税人员良好的公仆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办事人询问时,应告知本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  落实首问责任制实行全程按级负责。按本局机关职能分工,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要对前来办理的事项负总责,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有权指定首办部门或首办人,各股(室)、分局、稽查局、姐告局领导有权指定本股(室)、分局、稽查局、姐告局的首办人。指定首办部门或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工原则,并督促检查完成情况。
综合性较强、涉及部门较多的事项,由办公室督办。
经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指定的首办事项,首办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认为不属于本部门、本人职责范围的,可于一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决定是否协调、调整。
第十六条  首问责任制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四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八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十九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括:各类地税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备案事项和各类涉税事项、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地税机关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全市地税系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常规事项,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跨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牵头单位具体确定办理时限,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原则上每个部门办结期限均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需经本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
(三)需提交局内或上级部门研究审批的事项,从收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处理的行政事项,要将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纳税人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第二十四条  地税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一)“AB角制”,执行受理、接待人员除主办人外,要有指定的协办人,正常情况下,“A角”不在岗时,必须由“B角”接替“A角”的工作。
(二)在“A角”工作负担较重,工作来不及时,“ B角”能主动分担“A角”的工作。
(三)“A角”因公、私原因请假,“B角”必须及时到窗口受理、处理工作,保证办税窗口正常运行和相关工作按承诺时期完成。
(四)“B角”在窗口工作时, 有服务对象来访,不得以经办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待,必须按相关程序接待办理。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事后向“A角”作交代并由“A角”主动与服务对象联系,反馈回复意见。
(五)原则上,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预约的来访,不能失约。但由于紧急公务不得已失约时,“A角”必须责成“B角”接待,并行使“A角”的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瑞丽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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