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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实施办法
瑞丽市地方税务系统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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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实施办法
瑞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负责人
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德宏州地方税务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实施办法》(德地税发〔2008〕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税局内设股(室)正副职领导、各分局(局)正副职领导(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所负责的单位和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影响全局总体工作部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利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行政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税收征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州、市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对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
(三)不严格依法行政或采取措施不当,侵害纳税人利益或其他公众利益,引发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等一定范围内社会不稳定情况,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等其他后果的;
(四)对突发事件,未按规定制定、执行应急预案,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处置不力的;
(五)所负责的单位和部门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低下,群众有不良反映的;
(六)因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八)由于管理或监督不力,导致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九)领导和工作能力处于较低水平,其分管领导和所在部门大多数干部群众不满意或年度干部民主测评结果较差的;
(十)出现乱告状等现象,不利于团结干事,致使其所负责的单位和部门风气不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出现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待人处事态度冷漠,不闻不问,或作风粗暴,言行举止严重影响地税系统形象的;
(十三)在廉政方面或干部人事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四)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责令公开道歉;
(五) 通报批评;
(六) 调整工作岗位;
(七) 停职检查;
(八) 劝其引咎辞职;
(九) 责令辞职;
(十) 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本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局监察室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 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 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 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 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 因不可抗力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市局按工作职责指定相关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 市委、市政府、总局、省局、州局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 市局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 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 巡视、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 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 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相关部门初步核实,向市局局长提出是否启动问责程序的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经市局局长、市局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按局领导的要求和会议决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局监察室、人教股、法规股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由市局局长指定调查组人员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市局党组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局局长、市局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市局局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证据、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市局局长、市局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局长、市局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市局局长、市局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市局办公室、监察室、人教股、法规股等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 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 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实事、恢复名誉。
复议、复查人员不得是调查组的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一) 调查组成员是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调查组成员与调查内容有利害关系;
(三)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公正调查的其他关系。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实事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市局局长、市局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协调,监察室或者相关部门具体承办,人教股、法规股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瑞丽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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